刚刚会见完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当事人,结合芜湖本地大量同类案件的办案经验,想和大家聊一个很多人都误解的法律误区。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芜湖临江而立,长江水域资源丰富,也因此滋生了非法捕捞、非法采砂两类典型涉江案件。
但很多人没有意识到:长江十年禁捕之后,非法捕捞已经彻底从“行政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打击力度、处罚尺度,早已今非昔比。
很多当事人家属都会问我一句话:
“律师,这个罪最高才判3年,我家人是第一次犯,能不能判缓刑?”
我必须严肃告诉大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绝不等于可以判缓刑。
大众认知和真实司法实践,差距非常大。
01、先讲清楚:非法捕捞的法律依据
很多人以为“捞点小鱼小虾不算事”,事实上,只要触碰禁渔红线,直接入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长江十年禁捕期间,整条长江主干流及附属水域,均属于严格管控的禁渔范围。
配合最高法、最高检、农业农村部出台的《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只要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直接构成刑事犯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重量、价值达到追诉标准;
?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毁灭性禁用方法;
?使用可视锚鱼器、密眼网等法定禁用工具;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
?多次捕捞、结伙捕捞等其他严重情节。
更关键的是:现在办案不再依赖“现场抓现行”。
江面监控、轨迹溯源、设备扣押、渔获物证、聊天记录、同案供述,非现场取证、事后追责已经成为常态。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02、最大误区:刑期三年以下 ≠ 可以缓刑
很多当事人的逻辑很简单:
最高才判3年 → 属于轻罪 → 初犯就该缓刑。
这是典型的法律认知错误。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分为「前置条件」和「四大实质条件」,缺一不可。
1、前置门槛(只是入场资格)
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捕捞刚好卡在这个区间,只是具备了适用缓刑的资格,不代表可以适用。
2、四大实质要件(必须同时全部满足)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这里有一个核心关键点:
全部条件满足,是“可以”缓刑,不是“应当”缓刑。
我常给当事人打比方:
你的分数够了清北的投档线,只代表你有报名资格,不代表一定会录取。最终能否适用缓刑,完全由司法机关自由裁量。
03、非法捕捞案件,法官到底看什么?
四大条件里,最难把握、也最致命的是——犯罪情节较轻。
很多人以为:只要是三年以下,都是情节较轻。
大错特错。
司法机关会综合三点判断: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
放在非法捕捞案件里,有一个最直白、最核心的评判标准:看渔获。
这一点和盗窃罪看涉案金额是同一个道理:
?渔获量越大、价值越高、捕捞频次越多,量刑越重,缓刑概率越低;
?反之,渔获少、首次偶然捕捞、无牟利目的,相对处罚更轻。
除此之外,这些情形会直接拉高情节、否定缓刑适用:
?使用电、毒、炸鱼等破坏性极强的捕捞方式;
?团伙共同捕捞、分工协作、以牟利为目的;
?曾因同类非法捕捞被行政处罚,屡教不改;
?在核心保护区、禁养禁捕重点水域作业。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组织者、主要获利者,基本无缘缓刑;只有次要、辅助、获利极少的从犯,才有争取空间。
04、想从轻、争缓刑,靠什么?
结合芜湖本地司法实践,想要降低量刑、争取缓刑,核心就两点,对应法律的「悔罪表现」和「无再犯危险」:
1、完整的悔罪态度
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全额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积极参与增殖放流,弥补长江生态损失。
2、无再犯罪风险
无刑事前科、无同类捕捞违法记录,有稳定居所、稳定工作,社区评估愿意接收社区矫正,证明自己不会再触碰禁捕红线。
但我必须实话实说:
长江十年禁捕是国家生态战略,属于从严打击范畴。
即便你是初犯,只要手段恶劣、位置敏感、渔获超标,法院大概率实刑判决。
05、律师忠告:长江捕鱼,代价你承担不起
办了这么多非法捕捞的案子,我见过所有涉案当事人的共同结局:进去的全都后悔,没出事的大多心存侥幸。
很多人觉得:江边捞点鱼,是小事、是习俗、是糊口。
但现在的执法力度、取证手段、打击尺度,早已颠覆传统认知:
没有现场抓获,一样可以定罪量刑。
一时的口腹之欲、微小的牟利心思,换来的是:刑事案底、人身羁押、罚金处罚,甚至影响子女政审、终身受限。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但绝对不能靠“违法犯罪”吃水。
写在最后
如果你或家人、朋友,正涉及长江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相关案件,不清楚量刑标准、能不能取保、能不能判缓刑,不要盲目等待、不要自行乱认罪。
专业的案件研判、合规的认罪认罚、有效的量刑辩护,是降低处罚、争取从轻的唯一出路。
有相关困惑或案件咨询,欢迎私信与我沟通。
李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