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利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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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利蕴律师代理黄某甲定金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翟利蕴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16人看过 举报

2026-09-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娄某乙经案外人甘某丙介绍认识。2024年,娄某乙称将其承包的南北山绿化造林工程项目中的劳务分包给黄某甲,并以此收取黄某甲定金共计40万元。黄某甲以现金方式分两次支付后,因娄某乙个人原因一直未能承包该项目,导致无法分包。黄某甲在支付已招聘农民工一个月工资并解散团队后,多次与娄某乙协商退还定金。娄某乙虽多次承诺,但仅通过微信转款退还6万元,对下欠的34万元定金一直以资金未周转回来为由拒不退还。为维护合法权益,黄某甲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翟利蕴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娄某乙双倍返还定金60余万元,并支付律师费1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涉案款项是否适用定金罚则进行双倍返还。原告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而被告出具的《收据》中明确约定“如项目未办成,定金原路返还”,需探究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法律效力。第二,被告应返还的具体金额及资金占用利息如何认定。在被告已部分退款的情况下,剩余款项的返还义务及违约损失的赔偿标准需依法界定。第三,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是否有合同依据及法律支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娄某乙出具的《收据》虽使用“定金”一词,但后续条款明确约定“如项目未办成,定金原路返还”,系双方对定金法律效果的限缩性解释,真实意思为恢复原状而非惩罚,故不适用双倍返还罚则。娄某乙未能促成项目成立,构成根本违约,应返还全部40万元定金,扣除已返还的6万元,仍欠付34万元。同时,娄某乙长期占用资金给黄某甲造成实际损失,法院酌情支持以34万元为基数,自首次退款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律师费,该诉请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娄某乙返还黄某甲定金3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驳回黄某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余元、保全费3000余元,由黄某甲负担2000余元,娄某乙负担6000余元。

 

【律师价值】

翟利蕴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在证据组织上,全面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收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夯实定金支付及催款事实。其次,在策略制定上,针对“定金”字眼可能引发的定金罚则争议,提前规划违约损害赔偿的兜底策略,成功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最大化弥补当事人损失。最后,在庭审表现中,面对被告缺席审理,清晰陈述事实,准确阐释法律适用,促使法院全面支持返还本金及利息的核心诉求,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翟利蕴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元相律师事务所,开封兰考 通许 郑州律师事务都在办理,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开封
  • 执业单位:河南元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7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河南元相律师事务所
1410120********78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