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利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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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利蕴律师代理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翟利蕴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14人看过 举报

2026-09-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10月,某城市管理局与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某市某区某路外立面改造项目发包给某公司,合同价款695万余元。实际上,案外人陈某壬安排原告陈某甲、郑某乙、张某丙及案外人王某丁借用某公司资质,分段包工包料进行实际施工。2022年11月工程完工,2023年6月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6月,经某咨询公司审核,工程审定金额为759万余元。2024年9月,某城市管理局拨付40万元,各方按比例分配完毕。因剩余工程款未付,2024年12月,某城市管理局与某公司签订《工程款还款协议》,确认欠付工程款719万余元,约定分七期至2027年底付清,原告郑某乙、张某丙及王某丁在协议上签字确认。2025年春节前,某城市管理局拨付16万元,部分原告领取后,因第一期款项未足额到位,原告遂诉至某法院,要求四被告支付工程款53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与某公司、某公司兰考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某公司及其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二、《工程款还款协议》对各原告的效力,某城市管理局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三、被告李某己作为分公司负责人是否应承担个人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等人借用某公司资质签订施工合同,依法应属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发包人某城市管理局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关于《还款协议》,原告郑某乙、张某丙已签字确认,应受该协议约束。因某城市管理局已按约支付首期部分款项,未根本违约,且后续款项尚未到期,故驳回该二人的诉讼请求。原告陈某甲未在协议上签字,不受该协议约束,某城市管理局应支付其剩余工程款17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某公司在案中仅为出借资质方,未截留工程款,不应承担责任;某公司兰考分公司非发包或转包方,李某己系履行职务行为,均不承担责任。最终判决:某城市管理局支付陈某甲工程款170万余元及利息;驳回陈某甲对某公司、某公司兰考分公司、李某己的诉讼请求;驳回郑某乙、张某丙的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翟利蕴律师在本案中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制定有效抗辩策略。针对原告要求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请,翟律师敏锐指出原告与某公司实为借用资质关系而非转包分包,并援引相关高院解答及法律规定,论证某公司未截留工程款即不应承担付款义务。同时,翟律师通过梳理《还款协议》的签订主体及履行情况,成功将付款责任主体锁定为发包人某城市管理局,并有效隔离了分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某己的个人责任。庭审中,翟律师逻辑严密、证据组织充分,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其代理意见,成功驳回原告对己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请,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翟利蕴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元相律师事务所,开封兰考 通许 郑州律师事务都在办理,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开封
  • 执业单位:河南元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7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河南元相律师事务所
1410120********78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