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申请人房某为其实际所有的车辆(车牌号某AXXXXX)在再审申请人某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该保险采用网络电子投保方式,投保单等文件上的签字人为投保人王某甲。保险期间内,房某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车主并接单超300次。此后,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房某向某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车辆从非营运转为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同时主张其已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房某遂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均判决某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在商业车损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翟利蕴律师接受房某委托,作为被申请人代理人参与再审审查,针对保险公司的再审理由进行了全面反驳。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第一,某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是否依法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主张投保单及免责事项说明书上有签字且已加黑加粗,但房某指出该签字并非本人签署,且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网络投保时的操作轨迹等可回溯性记录。第二,案涉车辆注册网约车平台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该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主张接单行为显著增加了危险程度,而房某则认为事故发生时车辆并未处于营运状态,事故原因与是否营运无直接关联。
【裁判结果】
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电子投保,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及相关通知规定,保险人应当提供投保时的销售页面、操作轨迹、在线解释说明等资料,以证明其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因某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未能提供投保人投保时的可回溯性记录,原审法院认定其未就案涉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案涉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在车损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并无不当。综上,法院裁定驳回某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翟利蕴律师代理房某在此次再审审查中取得胜诉,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理赔权益。
【律师价值】
翟利蕴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与扎实的专业功底。面对保险公司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及“已尽提示说明义务”为由的拒赔抗辩,翟律师精准切入互联网保险投保流程的合规要求,指出对方未能提供电子投保可回溯性记录这一致命缺陷,直接击破其免责主张。同时,翟律师严密论证了车辆接单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有效化解了保险公司的再审理由。其出色的庭审应对与证据组织策略,最终促使法院驳回对方再审申请,圆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翟利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