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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XX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谢冬妮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7日 15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戚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妮,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XX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XX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9月12日,XX公司(乙方、承包人)与XX公司(甲方、发包人)签订了一份《广东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场滨水绿化带及一期住宅两点一线绿化施工工程合同》(合同编号:XX[2013]057),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主要约定:1.1工程名称:**广场滨水绿化带及一期住宅两点一线绿化施工工程……2.1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广场项目**广场滨水绿化带及一期住宅两点一线绿化施工工程(含园建、水电、绿化种植)及养护……2.2承包方式:除回填土方(不含种植土)外按双方确认的中标图纸合同总价包干,回填土方暂按6000立方米工程量计算,最终回填土方单价按全费用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12572980.00元。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主要条款”约定:……19、工程款支付19.4工程进度款的第五次支付:工程通过甲方初步验收并经甲方书面通知正式进入养护期后,乙方办理结算,经甲方核实结算后,甲方支付至结算价的90%;19.5工程进度款的第六次支付:园林种植一年养护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乙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结算价的5%;……19.7乙方向甲方收取工程款时必须按照甲方付款程序办理,须开具建安工程税务发票,否则甲方将不予支付该次工程款,免负延期付款的一切责任;19.8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乙方在办理结算和收取保修金时,还要以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书面意见作为结算或收取保修金的依据。……

  2013年11月11日至2014年5月29日,XX公司分四次累计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10058384元。2016年12月13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2018年7月26日,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结算总价款15015811.57元。

  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新证据如下:1.《关于催告履行**广场一、二期园林绿化施工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函件》;2.《关于催告履行**广场一、二期园林绿化施工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回函》;3.图片4张。XX公司提交新证据如下:1.《<关于**广场滨水绿化带及一期住宅两点一线绿化施工工程合同>工程款支付事宜的回函》;2.关于一期广场地面铺装问题的说明;3.工程款发票原件。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质证。经审查,XX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3及XX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2与本案无关,不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XX公司提交的证据3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5月13日,XX公司为XX公司开具了43张发票,合共4206636.99元。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XX公司是否应向XX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质保金及相应利息。

  综上所述,XX公司关于利息部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余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案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改判,故一审判决不属错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74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74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XX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06636.99元;

  三、驳回广州XX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53元,由上诉人广东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190.56元,由被上诉人广州XX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62.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241.63元(广东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40453元),由上诉人广东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932.75元,由被上诉人广州XX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08.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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