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山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XX公司、原审被告广东XX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实用新型名称:一体式碳盘的烧烤炉,专利号ZL201XXXX0405.7)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9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2017)粤中凤翔第5179号《公证书》可见,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中山市东XX某建筑物内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即本案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行为的实施地为中山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中山市属于本省除深圳市以外的区域,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中山市XX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中山市XX公司负担。
中山市XX公司上诉称,依据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知,本案属于侵权行为,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中山市,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市XX公司以中山市XX公司、广东XX公司制造、销售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中山市XX公司、广东XX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中山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除深圳市外)不再受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中山市XX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