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某,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1,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妮,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严某2,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黄某诉被告严某1及第三人严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XX独任审判。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年××月××日,原告黄某与被告严某1登记结婚。2000年9月6日,原、被告的婚生女严某2出生。
2012年7月26日,原告黄某与被告严某1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条第五项约定:女方同意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产的产权归男方所有,未完成支付的贷款部分由男方继续支付;男方承诺在办理过户手续的同时将此房产的继承权进行公证,公证严某2为本房产的唯一继承人。
庭审中,被告陈述,上述房产及车位已经于2020年转让给第三方,其中房产转让款180万元,车位转让款18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根据该离婚协议的约定,涉案房产及车位归属被告严某1所有,被告严某1享有处分权。关于严某1的承诺可视为其遗嘱,严某1可以依法撤销或变更其遗嘱。综上,原告要求分割上述房产及车位的转让款并无依据,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1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862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