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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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程苗木死亡引纠纷 李世琦律师助总包方成功维权

发布者:李世琦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6日 21人看过 举报

2026-04-16

律师观点分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园林绿化分包合同履行中,苗木成活率不达标、分包方以“土壤问题”“工程款未付”为由拒绝更换死苗等争议频发。分包方往往试图将责任推卸给总包方或发包方,甚至以“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履行更换义务,导致总包方面临业主索赔及验收无法通过的困境。此类案件中,如何锁定分包方的质量责任、驳斥其抗辩理由,成为总包方维权的关键。

近日,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李世琦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一审、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最终驳回分包方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判令分包方限期更换死亡苗木277株,并驳回了分包方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反诉请求,成功为总包方避免了因苗木死亡导致的业主索赔风险,有力维护了建设工程发包秩序。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北京某园林景观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分包方”)与北京某建设集团(化名,以下简称“总包方”)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分包方承接某双语实验学校室外工程中的园林绿化专业分包,工期40天(2016年6月6日至7月15日),质量标准为合格,乔灌木成活率须达到95%以上。合同约定: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

施工完成后,因苗木大量死亡,工程一直未达到验收标准。2018年8月,经业主、建设单位、总包方及分包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现场清点,确认死亡苗木共计277株,成活率仅约85.53%,远低于合同约定的95%。总包方发函要求分包方更换死苗,分包方以“土壤盐碱度高、总包方未支付95%工程款”为由拒绝履行更换义务。总包方遂委托李世琦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分包方更换死亡苗木。

分包方提起反诉,要求总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防腐木栈道工程款,并主张其对更换死苗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律师办案

李世琦律师接受总包方委托后,全面梳理分包合同、现场清点统计表、监理联系单、付款凭证等核心证据,紧扣质量责任认定先履行抗辩权驳斥两大焦点,精准制定诉讼策略:

1. 锁定苗木死亡责任,归因于分包方施工工艺不当

针对分包方辩称“苗木死亡系总包方提供的种植土壤盐碱度高、深度不够所致”,李世琦律师指出:

  • 分包合同明确载明,总包方移交的施工场地“具备”“满足”施工条件,分包方进场前已确认;

  • 监理联系单发出时,分包方已进场近2个月,土壤状态已被其施工行为改变;

  • 分包方不具备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缺乏专业技术能力,苗木死亡系其施工工艺不当所致。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分包方应对苗木死亡承担更换责任。

2. 驳斥先履行抗辩权,论证总包方已超额付款

分包方主张“总包方未支付95%工程款,故有权拒绝更换死苗”。李世琦律师依据合同约定指出:

  • 合同约定“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5%”,而涉案工程因苗木成活率不达标尚未通过整体验收;

  • 总包方实际已支付工程款近80%,远超合同约定的65%进度款比例,完全履行了付款义务;

  •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前提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本案中总包方并非先履行义务方,分包方无权拒绝更换。法院全面采纳该意见,认定分包方先履行抗辩权不成立。

3. 切割反诉请求,避免本诉被拖延

分包方反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防腐木栈道工程款。李世琦律师指出:

  • 防腐木栈道施工系独立合同,与本案绿化分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 绿化工程因未通过整体验收,剩余5%质保金及后续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

  • 反诉请求应另案解决,不应与本诉合并审理。法院采纳该意见,裁定反诉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有效避免了本诉被反诉拖累,加速了案件进程。

4. 固定现场清点证据,夯实事实基础

李世琦律师特别强调了2018年8月24日三方(业主、建设单位、总包方、分包方)共同清点苗木的证据价值——分包方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确认,死亡数量277株,该证据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核心依据,分包方无法推翻。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1. 分包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更换死亡苗木277株(土壤封冻期间不计入);

  2. 驳回总包方其他诉讼请求(工期违约金因天气及设计变更原因未支持);

  3. 驳回分包方的全部反诉请求。

二审判决(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履行绿化专业分包合同中,对苗木死亡277株,应当进行更换……其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0元由分包方负担。总包方成功避免了因苗木死亡导致的业主索赔及验收违约风险,分包方更换死苗的义务得以强制执行。

小结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绿化分包工程中苗木成活率不达标时,分包方应承担更换责任的裁判规则,否定了分包方以“土壤问题”“工程款未付”为由拒绝履行质量义务的抗辩。同时,法院严格区分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认定总包方已超额付款的情况下,分包方无权拒绝更换死苗,对类似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李世琦律师凭借对建设工程合同法律体系的精准把握、对证据链的严密构建以及对抗辩逻辑的有力驳斥,成功为总包方锁定质量责任、驳回反诉、保住工期索赔余地的同时取得核心诉请支持,彰显了声驰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实力。声驰律所将持续聚焦工程建设领域法律痛点,以专业法律服务守护每一位客户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李世琦律师,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朝阳区律协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INSOL中国会员。曾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擅长民商事争议解决,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治理、诉讼与仲裁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备注】本案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相关主体信息,当事人名称、具体项目名称、案号等均已作脱敏处理。

李世琦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自2011年起专注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经济类争议解决、投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710695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11101201710695027 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