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随着全民健身热潮兴起,健身教练成为热门职业,但部分健身房为规避用工成本,常以“合作关系”、“劳务关系”为名,掩盖与教练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教练往往面临维权无门的困境。如何穿透名义,准确认定用工关系的本质,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关键所在。
近日,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李世琦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最终驳回健身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健身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欠付工资提成共计4.6万余元,成功为委托人——一名普通健身教练讨回了公道。
基本案情
委托人王某自2018年8月起,在某体育管理公司开办的健身房担任私人教练。工作期间,王某的工资长期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转账支付,后期又转为由一名案外人支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2年3月,公司以王某未参加培训、不写检查为由将其辞退。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驳回了其全部请求。面对不利局面,王某委托李世琦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追索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欠付工资。
律师办案
李世琦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仲裁失利的被动局面,从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出发,重新梳理、组织了完整的证据链,成功扭转了局势:
穿透“合作”表象,精准锁定劳动关系特征针对公司方“双方系劳务关系”、“由案外人管理并支付报酬”的抗辩,李律师通过提交法定代表人亲自面试的聊天记录、公司客服发放工资条的记录、以及载有严格管理要求的微信群通知等证据,清晰地证明了王某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的事实,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巧用举证责任倒置,攻克工资与辞退事实认定难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事实上,李律师充分利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则。在公司无法提供考勤记录、工资标准的情况下,法院采信了王某关于基本工资2000元的主张。对于辞退事实,李律师指导当事人固定了与店长的录音证据,清晰记录了被辞退的原因和过程,使得公司关于“王某自动离职”的辩解不攻自破。
有力反驳“疫情停业”抗辩,维护委托人全额薪酬权益针对公司方提出的疫情期间健身房停业、不应支付工资的主张,李律师指出,疫情管控属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经营风险,且公司在相关期间并未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其停业抗辩不能免除工资支付义务。二审法院最终未采信公司提交的此项新证据。
案件结果
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全面支持了李世琦律师的代理意见:
确认劳动关系:确认王某与体育管理公司在2018年8月13日至2022年3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支持赔偿金诉请: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
支持工资提成诉请:判令公司支付欠付的基本工资2516元及提成4003.65元。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结
本案是典型的“假合作、真劳动”维权案例。法院的生效判决明确了在新就业形态下,认定劳动关系应穿透合同名称的表象,重点审查用工管理的实质内容。同时,本案也彰显了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意义。
李世琦律师在本案中,从仲裁失利的逆境出发,凭借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规则的灵活运用,成功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声驰律师在劳动法领域的深厚专业功底和捍卫公平正义的职业担当。
律师简介
李世琦律师,声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朝阳区律协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INSOL中国会员,擅长民商事争议解决,在公司、证券、资本市场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备注】本文所述均为真实司法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相关主体信息,文中公司名称、当事人姓名、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均已采用化名或隐去处理。
李世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