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等待期条款争议:体检异常能否成为拒赔理由?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次举报
2026-08-15
在重大疾病保险中,等待期条款是保险公司最常使用的拒赔“武器”之一。许多投保人在等待期内体检发现异常,若干年后确诊重大疾病时,却被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已发病”为由拒绝赔付。这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而法院的裁判倾向正逐渐清晰。
等待期内查出结节,等待期后确诊癌症,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在李某某诉某保险公司一案中,保险公司主张的拒赔理由正是“等待期内发病”。保险条款约定,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条款将“发病”定义为“出现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注意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某在2018年(投保当年)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即在等待期内已经“发病”,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观点。
司法实践:格式条款约定不明,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李某某投保当年的体检报告虽显示甲状腺结节,但体检单位未出具任何处理建议,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结节是甲状腺恶性肿瘤的前兆。因此,不能将甲状腺结节的诊断等同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次发病”。
等待期条款的性质:是免责条款还是期间约定?
关于等待期条款的性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等待期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对该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也有观点认为等待期属于双方关于保险期间的约定。
但无论持哪种观点,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出现“前兆”或“异常”为由拒赔时,都必须证明该“前兆”或“异常”与最终确诊的重大疾病之间存在直接关联。正如某法院在判决中所言,保险公司根据等待期条款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追溯,以相似症状就直接推断与某种疾病相关联,依据尚不充分。
专业视角:保险公司不得以“前兆”为由无限追溯
多年处理保险案件的广州杨森律师分析认为,保险公司将“发病”解释为“出现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实际上是对保险术语进行了不当的扩大解释,违背了投保人的投保目的。如果允许保险公司以任何体检异常来否定等待期后的确诊,那么绝大多数投保人都将面临理赔风险——因为在现代医学检查手段日益精密的背景下,几乎每个人的体检报告都会出现若干“异常指标”。
专注于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团队提醒投保人:体检发现结节不等于罹患癌症,更不等于保险条款中的“首次发病”。保险公司不得将普通的体检异常任意解释为重大疾病的“前兆”,从而规避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投保人在遭遇类似拒赔时,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而法院也将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作出公平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