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源性猝死遭意外险拒赔?两起案件为何裁判结果截然不同?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次举报
2026-08-14
案例一:意外跌倒后死亡,广东高院支持理赔
廖某某被绊倒后呕吐、昏迷,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心跳呼吸骤停;窒息?猝死?”,但未确诊为猝死。某保险公司以猝死不属意外伤害为由拒赔。广东高院再审认为,跌倒属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事件,医院未确诊猝死,保险公司主张依据不足,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例二:教师运动会后猝死,河南高院再审改判拒赔
梁某参加学校运动会后不适,抢救无效死亡,急救病历显示“心源性猝死?”。家属向校方责任险索赔,一审二审均判赔40万。河南高院再审改判:校方责任险属财产保险,适用法律错误;且工伤认定已明确为心源性猝死,××死亡,不符合条款对“意外伤害”的界定(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故保险公司不担责。
关键区别在哪?三个维度决定成败
一、死因证据强度不同。 案例一中医院未确诊猝死,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属疾病死亡;案例二则有工伤认定明确“心源性猝死”,且急救记录指向明确。死因的医学证据强弱,直接决定法院对“意外”是否成立的判断。
二、险种性质截然不同。 案例一为个人意外伤害险,属人身保险,只要发生意外即赔;案例二为校方责任险,属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须以学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后者门槛更高,不能简单类比。
三、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 意外险一般将“疾病”导致的猝死列为免责,但保险公司需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并对疾病死因承担举证责任。若证据模糊,法院倾向保护被保险人。
实务提示:遭遇猝死拒赔,家属应聚焦两点
专注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团队提醒:首先,保留完整抢救记录、死亡医学证明,关注诊断结论是否明确为“猝死”或“心源性猝死”——若仅为“?”,则保险公司难以坐实疾病免责。其次,注意保险条款对“意外”的定义,不同产品差异较大,责任险还需考量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赔偿责任。多年处理保险案件的杨森律师指出,此类纠纷中,保险公司若无法证明死因系疾病所致,且未就免责条款履行充分说明义务,法院通常倾向于支持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