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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刑事辩护王树伟律师|剖析林某跨境网络开设赌场案,实战实例解读参考

作者:王树伟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4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0次举报

跨境网络赌博已经成为当前刑事司法领域打击的重点犯罪类型,不同于传统线下赌场,这类犯罪利用互联网打破地域界限,采取境外设立窝点、境内搭建资金通道的模式,犯罪链条长、参与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还衍生出资金 “跑分”、账户出借等大量关联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滋生各类次生违法犯罪。下面结合林某等人跨境网络开设赌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对该类犯罪的犯罪模式、司法认定以及风险警示进行深度剖析。

一、案件缘起:因赌负债走向组织跨境赌博犯罪

本案的源头,是主犯林某自身深陷赌博债务泥潭。2019 年下半年,林某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为快速牟取非法利益,他纠集多名同伙,借助境外聊天软件组建专门的网络赌博群,将境外赌场的实况直播转发至群聊,组织国内人员参与百家乐线上赌博。初期团伙内部经营管理存在漏洞,运营一段时间之后,该赌博群因经营不善被迫解散。

但林某并没有就此收手。2020 年 10 月,林某再次邀约多名合伙人,重新组建网络赌博群重启赌博业务。经过前期尝试,团伙意识到仅仅在境内运营线上赌博群,风险高、规模很难做大,于是开始策划布局境外实体窝点,把赌博业务向海外转移,以此规避国内公安机关打击。

自 2021 年 9 月起,林某亲自前往越南多地选址设立赌博窝点,搭建起实体赌博场地。之后,团伙开始在国内大肆招揽人员出境务工,先后雇佣十余名人员前往越南,分别承担赌博平台主持、线上拉客、财务记账、后勤保障等不同岗位,完成境外业务团队的搭建。

仅仅依靠境外赌博场地还不足以完成完整犯罪闭环,赌资的收付、流转才是犯罪得以存续的关键。为此,林某团伙同时在境内发展下线,专门组织人员搭建跑分团伙,大量收集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专门用于赌资的收款、拆分、转账结算,打通了 “境外开设赌局、境内资金洗白” 的完整黑色产业链。

经司法机关查实,该案整个团伙赌资流水超过 10 亿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跨境网络赌博案件。团伙内部人员分工明确,不同岗位人员根据参与时间长短、承担工作角色获取数额差距巨大的违法所得。部分涉案人员本身就存在犯罪前科;到案形式也各不相同,一部分人员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一部分人员是在境外被抓获之后移交回国处理;案件办理过程中,部分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逮捕,也有部分符合条件的涉案人员办理了取保候审。

二、团伙分层分工,多条罪名交织

这个犯罪团伙内部层级清晰,可以划分为境外运营人员、境内资金协作人员、底层辅助人员三大群体,不同人员的行为模式不同,最终触碰的刑事罪名也存在区别,涉及**开设赌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项罪名。

第一类是境外运营人员。该部分人员受团伙招募前往越南,直接参与赌场的现场主持、线上引流拉客、财务核算、后勤管理,还有部分人员直接提供支付账户参与赌资结算。这部分人员违法所得差距悬殊,个人非法获利从 10 万元至 260 余万元不等,其中个别人员用于接收赌资的账户收款总额最高达到 3000 余万元,直接参与赌场运营,大多按照开设赌场罪共犯追责。

第二类是境内资金协作人员。这部分人员留在国内,是整个犯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资金枢纽。他们有的拿出本人及亲属名下的支付账户交给团伙使用,还有的主动组织多人组建专门跑分团队,大批量收集账户,专门为跨境赌场完成巨额赌资的接收、转移、洗白工作。该群体团伙及个人的违法所得从数十万到上百万元,行为同时触及开设赌场共犯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三类是底层辅助人员。该类人员大多是被他人邀约,仅仅简单提供本人的支付账户,没有参与赌场运营,也没有组织其他人参与,仅仅完成协助资金流转这一项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予以刑事追责。

同一个案件当中出现多个罪名,是跨境赌博案件非常典型的特征,区分关键点在于行为人主观认知程度、参与的深度,是否参与共谋、是否参与赌场经营,以及在资金链条当中承担的具体作用。

三、辩护要点与法院审理裁判思路

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结合案卷证据,针对不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提出差异化辩护意见,也是该类刑事案件常见的辩护切入点。

辩护人普遍提出,大量受雇参与的普通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当中的从犯,仅仅是听从主犯指挥从事岗位工作,没有参与犯罪策划,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部分嫌疑人系接到通知主动到案,到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成立自首,还有部分当事人构成坦白;绝大多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主动退缴全部或者部分违法所得;不少被告人属于家庭主要经济支柱,家庭存在实际困难,本人系初犯、偶犯。除此之外,辩护人还针对卷宗当中的涉案金额鉴定提出意见,认为部分金额认定存在偏差,应当予以剔除;同时请求法庭结合被告人羁押情况,对先行羁押的时间依法折抵刑期,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对全案事实、证据、各被告人地位作用综合评判后作出认定:该团伙以互联网为载体,实施跨境开设赌场行为,形成结构稳定的犯罪团伙,境内外相互配合协作,赌资流水数额特别巨大,已经达到开设赌场罪 “情节严重” 标准。对于明知跨境网络赌博犯罪,仍然提供资金结算协助的人员,依法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对于只是单纯出借账户协助资金流转、参与程度浅的少数人员,单独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同时,法庭充分采纳法律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将自首、坦白、从犯地位、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在对每一名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量,根据每个人参与程度、获利多少、有无前科,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四、案件折射出的社会风险警示

本案完整还原了当下高发的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真实模式,境外搭建窝点运营赌博业务,境内依靠跑分团伙完成资金转移,分工精细、隐蔽性极强,对普通群众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第一,切勿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很多人误以为只是把账户借出去赚一点报酬,和犯罪离得很远,但实际上一旦账户被用于赌博资金流转,根据参与程度不同,就可能被认定开设赌场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沦为犯罪的工具人,付出沉重的刑事代价。

第二,警惕境外高薪招工陷阱。网络上经常出现招聘境外客服、财务、后勤岗位的招工信息,许诺高额薪资,报销往返路费。不少求职人员被高薪诱惑出境,实际岗位却是网络赌博团伙的主持、拉客、财务岗位,一旦参与其中,回国之后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要轻信境外所谓轻松高薪工作,出国务工务必通过正规渠道核实企业资质。

第三,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犯罪行为发生在国外,国内司法机关无法追究。依据我国刑法属人管辖的相关规定,中国公民在境外实施开设赌场等犯罪,回国之后依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外不是违法犯罪的避风港。

跨境赌博犯罪,不仅会造成大量个人财产损失,同时还会带来巨额资金外流,衍生洗钱、诈骗等上下游犯罪。不仅组织者会受到严惩,普通务工、出借账户的参与者,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应当擦亮眼睛,远离赌博,守护好自己的个人账户,拒绝各类灰色高薪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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