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持续高发,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无地域限制的特点,将赌博窝点设置于境外,借助社交软件在境内招揽参赌人员,再通过 “跑分” 团伙完成赌资流转,形成 “境外设点、境内引流、资金地下流转” 的完整犯罪链条,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参与人员众多,社会危害性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跨境网络开设赌场关联犯罪案件,完整呈现该类犯罪的运作模式、人员结构、辩护要点以及司法裁判逻辑,也为普通民众敲响法律警钟。
案件基本背景与犯罪发展过程
本案主犯林某最初因自身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为谋取非法利益,走上组织网络赌博的犯罪道路。2019 年下半年,林某伙同多名人员,通过聊天软件组建网络赌博群组,转发境外赌场实时赌博画面,组织境内人员参与百家乐网络赌博。该团伙初期运营一段时间后,因经营问题被迫解散。
但林某并未就此收手,2020 年 10 月,其再次邀约多名同伙重新组建赌博群,重启网络赌博业务,并且开始策划布局境外实体赌博窝点,扩大犯罪规模。自 2021 年 9 月开始,林某前往越南多地设立线下赌博窝点,大肆招揽、雇佣十余名人员出境务工,将这些人员分别安排为赌博拉手、现场主持、财务、后勤等不同岗位,负责境外赌场的实际运营。
仅仅搭建境外赌博场地还不足以完成整个赌博闭环,赌资的收付流转是犯罪团伙生存的关键。为此,林某团伙同时在境内组织起跑分团伙,大量收集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个人支付账户,专门用于赌资的收款、拆分、转账结算,打通境内参赌人员充值下注、资金流向境外赌场的资金通道。
经办案机关查实,这一团伙全案赌资流水超过 10 亿元,涉案人员众多,人员身份情况复杂。部分涉案人员本身具有犯罪前科;有的嫌疑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还有部分人员是在境外被抓获后移交国内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办理过程中,多名被告人先后被刑事拘留、执行逮捕,也有部分涉案人员依法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团伙人员分工与涉案情况
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层级清晰,不同角色人员涉案程度、违法所得差距巨大,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也会结合分工、获利、参与时长区分各被告人罪责大小。
1. 境外运营人员:该部分人员受团伙邀约前往越南,分别承担赌场主持、财务、拉客引流、后勤保障等工作,部分人员同时参与支付账户管理,直接参与赌场日常运转。该群体个人违法所得区间在 10 万至 260 余万元不等,其中个别人员用于接收赌资的账户收款金额最高达到 3000 余万元,属于犯罪链条当中核心实施人员。
2. 境内资金协作人员:这是跨境赌博犯罪的资金 “生命线”,行为人提供本人以及亲属名下支付账户,甚至组织多人搭建专门跑分团队,专门为境外赌场完成巨额赌资的接收、转移、洗白。团伙整体以及个人的违法所得从数十万到上百万元不等,没有该部分人员的资金结算支持,境外赌博窝点便无法完成境内赌客资金的收取。
3. 辅助人员:该部分人员受他人邀约,仅仅单纯提供支付账户参与赌资结算,没有参与赌场运营、也没有组织其他人员参与跑分,参与程度较浅,最终司法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该部分人员进行追责。
全案一共触及三项罪名,分别是开设赌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同罪名的适用,核心取决于行为人主观明知程度、参与犯罪的阶段、行为在整个犯罪链条当中起到的实际作用。
辩护工作主要辩护意见
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结合卷宗证据、被告人自身情况,从多个角度提出辩护意见,争取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
第一,区分主从犯地位。大部分非核心组织者的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当中的从犯,只是听从上层人员安排参与工作,不起主导决策作用,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评价自首、坦白情节。部分被告人系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辩护人提出应当认定自首;部分被告人虽系被抓捕归案,但归案后如实交代全部案情,构成坦白,请求法庭予以考量。
第三,认罪认罚与退缴赃款。多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将自己全部违法所得进行退缴,辩护人提出该行为体现悔罪态度,请求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
第四,个人自身客观情况。对于部分初犯、偶犯,家庭存在实际困难的被告人,辩护人将家庭情况、过往无违法犯罪记录作为辩护要点,请求法庭酌情考量。
第五,针对涉案金额提出异议。辩护人对部分人员的涉案流水认定提出辩护观点,认为现有证据认定的涉案金额存在偏差,应当剔除与本案犯罪无关的资金往来,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第六,量刑及刑期折抵请求。综合全案情节,辩护人分别提出从轻、减轻处罚,部分人员请求适用缓刑;同时对已经先行羁押的被告人,请求法庭将前期羁押时间依法折抵最终判决刑期。
法院审理裁判认定观点
人民法院审理后对全案犯罪事实予以确认,该案被告人以互联网作为媒介,搭建起境内外相互配合的稳定犯罪团伙,实施跨境开设赌场犯罪,赌资流水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团伙内部境外负责赌博现场运营,境内负责资金结算,上下游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犯罪闭环。
法院认为,对于明确知晓网络赌博犯罪,仍然提供资金结算协助的人员,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对于仅提供支付账户协助资金流转、参与程度相对有限的个别人员,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同时法庭充分接纳法律规定的量刑情节,对于各被告人具备的自首、坦白、属于从犯、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在量刑时全部依法予以评价,结合每个人在团伙当中的地位、实际参与时间长短、违法所得数额、主观恶性大小,区别作出判决,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案件带来的法律警示
本案是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典型缩影,揭示出当下高发的犯罪模式:犯罪分子把赌博窝点设置在境外,规避部分地域管控,在国内依靠聊天软件招揽赌客,再通过跑分团伙完成资金洗白,隐蔽性极强,危害极大。
第一,切勿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很多普通人觉得只是出借账户赚一点佣金,风险不大,但实际上,一旦账户被用于赌博资金流转,极有可能触犯开设赌场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非简单的治安处罚。
第二,警惕境外高薪招工陷阱。网络上大量发布的境外高薪客服、财务、后勤岗位招聘,很多背后就是跨境赌博、电信诈骗犯罪窝点。一旦被诱骗出境参与工作,无论你是主持、财务还是普通后勤人员,只要参与赌场相关工作,就会卷入刑事犯罪,回国之后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高薪背后是牢狱风险。
第三,认清不同罪名之间的量刑差距。同样是为赌博提供资金帮助,是认定开设赌场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刑期差距巨大。参与越深、事前通谋、深度配合赌场运转,量刑越重;仅仅单纯提供账户,参与程度很浅,才有可能适用帮信罪的量刑区间。
这起案件也体现出刑事辩护在全案当中的价值,通过对案件事实梳理、对量刑情节的挖掘,推动司法机关准确区分各个被告人的罪责,既严厉打击跨境赌博犯罪,也保障每一名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做到罚当其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