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吴某甲与王某乙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王某丙系二人之子。王某丙与柬埔寨籍女子某丁于2025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同年10月,王某丙突发疾病住院治疗。11月2日,吴某甲与某丁签订《协议》,约定某丁自愿离婚并放弃王某丙婚前所有房产及现金等财物,同时退还彩礼9万元。次日某丁出境返回柬埔寨。12月5日王某丙去世,遗留某银行徽州支行存款6.1万余元及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室的房屋一套。因遗产继承产生争议,吴某甲、王某乙委托谢海亮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存款及房屋归其所有。
【争议焦点】
1. 涉案房屋及存款的性质认定与继承权归属;
2. 某丁在王某丙生前签订的放弃财产《协议》的效力,及其对法定继承份额的影响;
3. 本案作为涉外民事纠纷,应如何确定准据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为柬埔寨国籍,属涉外民事纠纷,依法适用中国法律。涉案房屋系王某丙婚前个人财产,结合《协议》约定及某丁庭审中“房子给吴某甲没意见”的陈述,加之王某乙自愿放弃继承,法院确认该房屋归吴某甲所有。关于6.1万余元存款,法院认定其属于可继承的个人账户余额。综合考虑三名继承人的年龄、健康状况、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法院酌定吴某甲、王某乙、某丁按30%、40%、30%的比例继承。最终判决:涉案房屋归吴某甲所有;存款归吴某甲所有,由其支付王某乙2.4万余元、支付某丁1.8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九千余元、翻译费八百元由各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谢海亮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涉外家事案件处理能力。面对被告身在国外、语言不通的涉外继承难题,谢律师精准梳理涉外法律适用规则,确保案件适用中国法律。同时,巧妙利用被告生前签署的《协议》及庭审自认,成功将婚前房产争取归委托人所有。在存款分割上,充分举证委托人年老多病、尽主要扶养义务等事实,促使法院在法定继承中予以倾斜照顾,最大化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庭审应变智慧。
谢海亮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