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2月,某乡政府发布水毁桥梁及护岸修复工程招标,某公司中标并施工。2025年10月28日,受害人谢某丙自行进入工地桥梁侧方空地活动,因未谨慎注意路况,在攀爬空地与菜地连接区域时跌落受伤。经路人报警,谢某丙被送往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发伤、截瘫等。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2.1万余元。11月11日家属签字放弃部分治疗,12日出院当日谢某丙在家中死亡。原告谢某甲、谢某乙起诉某公司,要求其承担70%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应对谢某丙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若需承担,责任比例如何划分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原告认为某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应承担主要责任。某公司辩称,损害结果系谢某丙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所致,其主动穿越防护区域攀爬坡道,具有高度个体化和不可预见性,且原告放弃治疗可能导致损害扩大,各项损失计算亦有误。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修建大桥仍自行进入工地侧方空地活动,未谨慎注意路况导致跌落,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某公司作为施工方,虽搭建了围挡并设置警示标语,但未安排人员阻止非施工人员进入,安全管理存在显著轻微的过错。法院酌定某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经核定,谢某丙各项合理损失合计38.5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8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千余元,由原告负担2千余元,某公司负担3百余元。
【律师价值】
谢海亮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精准界定案件性质,指出本案并非公共场所地下设施侵权,而是受害人擅自进入开放式工地引发的意外,有效反驳了原告的法律适用错误。其次,深入挖掘证据细节,通过查明工地已设置围挡、警示标语及便民桥等事实,证明被告已尽到基本安全提示义务。最后,在庭审中有力论证受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以及家属放弃治疗与损害扩大的关联性,成功将被告的赔偿责任从原告主张的70%大幅降至10%,为客户减损30万余元,最大程度维护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谢海亮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