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罗某甲(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吴某乙代为诉讼,诉被告罗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罗某丙与吴某乙原系夫妻,双方于2016年经某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罗某甲由吴某乙抚养,罗某丙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教育费及生病费用凭正式发票由双方平均分担。2025年9月,罗某甲被确诊为1型糖尿病,需长期依赖胰岛素治疗,医生建议推荐使用胰岛素泵(价值五万余元)并定期购买耗材,每月耗材及营养费用支出约四千五百余元。原告认为,原每月一千元的抚养费已远不足以覆盖其基本生活及医疗需求,且吴某乙收入有限,独自承担存在困难。罗某丙有稳定收入,具备增加抚养费的能力。故诉请法院判令罗某丙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至罗某甲成年,教育费、医疗费仍按原协议各半负担。
【争议焦点】
被告罗某丙在谢海亮律师的代理下提出答辩:首先,对身份关系及原调解协议无异议,且一直积极履行义务。其次,罗某丙月收入约五千元,若抚养费提升至两千元,占比达40%,明显超出司法解释规定的20%至30%合理范围。再次,原告主张的胰岛素泵及耗材费用属于因病产生的特殊医疗开支,应适用原调解协议中“凭正式发票双方各半负担”的约定,而不应全部纳入固定抚养费范畴。最后,抚养费数额应综合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根据某统计局数据,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折算抚养费约为一千二百余元。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日常饮食照料成本显著高于普通儿童,故请求法院依法审慎调整。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罗某甲系1型糖尿病患者,距上次调解确定抚养费已近十年,经济生活发生变化,其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但诉请增加的抚养费不包含教育费、医疗费,依法该部分属于生活费。法院基于罗某丙的经济状况,结合本地区生活水平及双方诉辩意见,酌定罗某丙从2026年5月起按每月一千三百余元支付生活费至罗某甲成年。教育费、医疗费仍按原调解书履行,凭正式发票由罗某丙负担一半。最终判决:一、罗某丙按每月一千三百余元标准给付生活费至罗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二、教育费和医疗费凭发票由罗某丙负担一半;三、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四十元由罗某丙负担。
【律师价值】
谢海亮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首先,精准界定费用性质,敏锐指出原告将特殊医疗费混同于固定生活费的逻辑错误,成功引导法院将高额医疗支出剥离至“凭票各半分担”的框架内,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合理的固定高额抚养费。其次,合理运用证据与数据,结合被告实际收入水平及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有力论证了原告主张金额的不合理性,将抚养费比例控制在法定合理区间内。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大幅核减了原告主张的抚养费金额,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良好的减损效果。
谢海亮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