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胜诉 律所代理成功驳回一审赔偿判决
上诉人委托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明确举证责任及款项抵扣事实,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在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吴彩欣律师代理下,上诉请求获得全面支持,一审判决被依法撤销,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案件背景显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上诉人作为施工方完成相关装修工程后,被上诉人以工程存在漏水、漏电等质量问题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上诉人支付维修费用及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偿维修费用 42498 元、违约金 8 万元。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委托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主张不应承担该维修费用。
被上诉人诉称,装修工程存在地下室吊顶渗水、电路故障、墙面开裂等多项质量问题,其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相应费用,要求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上诉人(律所代理)提出核心抗辩:
1. 另案处理双方工程款纠纷时,已就质量问题相关款项扣减5万元,根据损失填平原则,上诉人无需再支付维修费用;
2. 被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维修报价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质量问题与上诉人施工存在因果关系,且证人不具备专业鉴定资质,证言存在矛盾,举证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 被上诉人主张的各项维修项目,或超出上诉人施工范围,或系房屋自身质量、第三方提供材料问题导致,与上诉人施工无关。
二审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查并核实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1. 关于举证责任,本案系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承担第三方替代维修费用,应由被上诉人举证证明维修费用系因上诉人施工导致质量问题产生,而房屋漏水成因复杂,双方均未申请专业机构鉴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上诉人主张的质量问题与上诉人施工存在直接关联;2. 关于另案扣款,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已明确扣减上诉人5万元款项,结合双方沟通记录,该款项应系针对工程相关问题的补偿费用,被上诉人再行主张维修费用缺乏依据;3. 现场勘查未发现被上诉人所述漏水痕迹,其主张的部分维修项目超出上诉人施工范围或无充分证据证明与施工相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相关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
陈胡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