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胡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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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案件聚焦】承租方拖欠租金构成违约 出租方维权核心诉求获支持

作者:陈胡月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次举报
2026-05-22

承租方拖欠租金构成违约 出租方维权核心诉求获支持

商铺租赁合同履行起争议?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维权,法院判了!

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出租方在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团队陈采芹律师的代理下,核心维权诉求获得法院支持,承租方因拖欠租金构成违约被判承担相应付款及赔偿责任。

出租方与承租方先后签订两份《物业租赁合同》,分别将两处涉案商铺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租赁期限均为三年。合同约定,承租方需按月支付租金及物业产生的水、电等费用,每月 5 日前支付下个交租期租金;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费用达 30 日及以上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迟延付款的,每日按应付金额 1% 支付违约金,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方有权要求赔偿律师费等损失。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变更其中一处商铺的月租金标准,承租方支付相应保证金后,自约定起租日开始使用两处商铺,但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租金及水电费,后于 2023 年 10 月搬离涉案商铺。出租方多次催告无果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份合同于起诉之日解除、承租方支付拖欠的租金、水电费共计 175735.63 元及利息(按一年期 LPR 计算)、违约金(按每日 1% 标准计算),并支付律师费 12000 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本案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承租方经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定,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两份《物业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关于合同解除,因承租方已搬离涉案商铺,且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出租方主张于起诉日解除合同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欠付租金,无证据显示承租方已支付涉案商铺相应期间的租金,出租方主张的租金金额有合同约定及相关事实支撑,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水电费,出租方未提交水表、电表度数等证据核实金额真实性,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的每日 1% 标准过高,法院酌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以每月应付租金为基数自当月 6 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对出租方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合同明确约定承租方违约导致出租方解除合同的,需赔偿律师费损失,出租方已实际支出该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承租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12100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月应付租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自每月 6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承租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出租方支付律师费赔偿款 12000 元;三、驳回出租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234 元,由出租方负担 1934 元,承租方负担 3300 元。

陈胡月,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 8 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同时持有法律职业资格与知识产权代理双资质,系大湾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2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1442020********28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