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生效 保险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交警认定被告全责,芙蓉律所代理明确交强险 + 商业险赔付范围,保障受害人权益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在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下,部分诉求获得支持,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遂将肇事方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
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
被告二驾驶轻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山市板芙镇里溪村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经中山市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二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当日,原告因 “车祸致头痛” 到中山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额叶脑挫裂伤、左侧颞顶急性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Ⅰ 度房室传导阻滞,住院 14 天。出院医嘱:随诊门诊,全休一个月。原告共产生医疗费若干,被告一(保险公司)已垫付部分费用。
关于赔偿责任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原告的事故损失先由被告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二(肇事方)予以赔偿。关于损失金额,法院酌情认定如下:医疗费未赔付部分7747.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6420元、误工费56328.5元、鉴定费3948元、残疾赔偿金11861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合计201157.96元,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由保险公司赔付。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01157.9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若干(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部分金额,被告一(保险公司)负担部分金额,被告一(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并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留存完整的医疗票据、住院病历、收入证明、护理记录、交通费凭证等证据,便于后续主张损失;车辆所有人应按规定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的,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理赔;赔偿权利人主张损失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及当地赔偿标准合理计算金额;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诚信原则,积极履行义务,维护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
陈胡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