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胡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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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裁判生效 被告承担货款及利息、律师费赔偿责任

作者:陈胡月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次举报
2026-06-08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裁判生效 被告承担货款及利息、律师费赔偿责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货款及违约赔偿范围,保障原告权益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在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下胜诉,部分诉求获得支持。原告因被告拖欠布料货款,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47402.55元及利息(以147402.55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损失7000元。

2023年9月24日至2023年10月17日期间,原告按被告的布料采购要求送货,货款合计157402.55元,送货单均有被告签字签收。2024年1月29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当日已支付货款10000元,尚欠货款147402.55元;同日被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24年4月30日前付清剩余货款,若逾期则按欠条出具当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主张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另查,为本案诉讼,原告已支付律师费5000元。诉讼中原告称,案涉交易相关的经营主体为被告与他人共同经营,但原告仅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主张权利,且交易过程均与本案被告联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拖欠货款未付,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责任。关于损失金额,法院认定如下:货款147402.55元、利息(以147402.55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律师费损失5000元,以上货款及律师费合计152402.55元(利息另计),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47402.55元及利息(以147402.55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律师费损失5000元;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8元,被告负担330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

律师说法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及时留存送货单、对账单、付款凭证、欠条等交易凭证,便于后续主张权利;债务人应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逾期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支付利息、赔偿律师费等);赔偿权利人主张损失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合理计算金额;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诚信原则,积极履行义务,维护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

陈胡月,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 8 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同时持有法律职业资格与知识产权代理双资质,系大湾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2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1442020********28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