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胡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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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车遇事故?芙蓉(中山)律所帮被告减少赔偿责任!

作者:陈胡月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次举报
2026-06-09

无偿搭车遇事故?芙蓉(中山)律所帮被告减少赔偿责任!

原告起诉索赔,肇事方 1(被告)委托律所代理,凭 “无偿搭载 + 无过错” 辩护,法院调整责任比例,减轻赔偿负担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肇事方 1在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下,减少了部分赔偿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遂将两名肇事方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中一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两名肇事方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家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就其中一名肇事方应负民事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某日晚,肇事方 1 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与肇事方 2 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路段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肇事方 1 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 1 驾驶机动车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肇事方 2 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肇事方 2 系小型轿车所有人,其就该车辆向保险公司 1 投保了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18000 元、死亡伤残责任限额 180000 元、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2000 元),向保险公司 2 投保了责任限额为 300 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当日,原告前往医院急诊科就医,诊断为肢体肌肉损伤;后原告多次复诊,经检查提示多部位骨挫伤、关节积液、韧带损伤等,后续因外伤后反复疼痛住院 60 天,出院诊断为创伤性关节病,医嘱建议佩戴护具、休息 2 周并加强护理。原告与保险公司 1 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残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未构成伤残等级,同时分析认为原告部分损伤(如肩部挫伤、骨挫伤、踝部韧带损伤等)与涉案事故存在因果关系,部分病症(如肩部肌腱腱病)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原告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多家鉴定机构以无法判断因果关系或超出技术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保险公司 1 为原告垫付医疗费 18000 元,肇事方 2 垫付医疗费若干,肇事方 1 垫付 4000 元,原告均同意在诉求中扣减;保险公司 2 未向原告赔偿。另查明,肇事方 1 系原告客户,事发当晚肇事方 1 无偿搭载原告回家,原告曾于事故次日告知肇事方 1 自身脚部肿胀情况。

法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责任划分无相反证据推翻,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 1 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同时,因肇事方 1 无偿搭载原告,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减轻其赔偿责任,故认定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肇事方 1 按 60% 责任比例赔偿,保险公司 2 按肇事方 2 30% 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关于损失金额,法院酌情认定如下

  1. 医疗费若干(2022 年 7 月 12 日前按医疗费发票金额计算,之后因原告同时治疗与事故无关病症且费用难区分,按 70% 酌定);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6000 元(按 100 元 / 天 × 住院 60 天计算);

  3. 营养费 500 元(按原告伤情酌定);

  4. 护理费若干(按 150 元 / 天 × 住院护理 60 天 + 120 元 / 天 × 院外护理 14 天计算);

  5. 误工费若干(按事发前原告平均工资、误工期间及已发工资差额计算);

  6. 交通费 2340 元(当事人无异议,予以支持);

  7. 辅助器具费 262.80 元(购买护具费用,当事人无异议,予以支持);

关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未构成伤残,且无医疗机构诊断意见证实其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均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并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留存完整的医疗票据、住院病历、收入证明、护理记录、交通费凭证等证据,便于后续主张损失;车辆所有人应按规定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的,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理赔;赔偿权利人主张损失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及当地赔偿标准合理计算金额;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诚信原则,积极履行义务,维护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

陈胡月,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 8 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同时持有法律职业资格与知识产权代理双资质,系大湾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2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1442020********28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