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胡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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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面包车纯司机”变租车?法院判决:撤销租车合同,返还1.5万信息服务费+租金费用

作者:陈胡月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次举报
2026-06-11

“招聘面包车纯司机”变租车?

法院判决:撤销租车合同,返还1.5万信息服务费+租金费用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在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成功胜诉判决,与被告的成功解除《车辆租赁服务合同》,判决返还15000的信息服务费和车辆租金;

2024年11月,原告在某招聘APP应聘被告发布的“货运司机”职位,招聘信息载明“找面包车纯司机,帮公司开车”且明确货运司机车辆由公司提供,无需租赁或购买。2024年11月23日,原告在被告哄骗下签订《车辆租赁服务合同》,按要求支付15000元信息服务费,被告提供行驶证显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小面包车。原告本意是应聘全职纯司机获取招聘信息中的高薪收入,被告却利用原告急于找工作的心态,诱导其签订租车合同。原告认为,在被告刻意隐瞒及诱导下,其因错误认识签订合同并付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费用,故诉至法院。

被告发布的招聘信息明确“公司提供车辆、高薪”,原告以建立劳动关系、获取稳定高薪为目的应聘,却在被告指引下签订租车合同、支付费用并绑定平台扣租金;被告未为原告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如购买五险一金),仅要求原告租车付租金,未真正建立劳动关系,导致原告目的未达成。

被告虚构“高薪招司机”事实,以欺诈手段诱导原告陷入错误判断(认为按指示操作即可入职获高薪),原告违背真实意思签订《车辆租赁服务合同》并付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且原告诉讼未超法定期限,故原告有权撤销案涉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24年11月23日签订的《车辆租赁服务合同》;

2.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返还款项15000元及车辆占用费5590.67元;

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382.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332.37元;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332.3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律师说法

求职者应聘时,应仔细核实招聘信息中“用工性质、车辆/工具提供、薪资标准”等核心内容,明确自身需求(如建立劳动关系),避免因急于找工作陷入欺诈陷阱;签订任何协议前,需看清条款性质(是劳动合同还是租赁/合作协议),留存招聘记录、沟通凭证、付款单据等证据。

企业应遵循诚信原则发布招聘信息,不得虚构“高薪、提供工具”等内容诱导他人签订非预期合同;若需与劳动者或合作方建立法律关系,应明确合同性质及双方权利义务,依法履行义务,避免因欺诈行为承担合同撤销、返还费用等法律责任。

陈胡月,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 8 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同时持有法律职业资格与知识产权代理双资质,系大湾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2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1442020********28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