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案件一审宣判 委托人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精准拆解 5 大从轻情节,从轻辩护 + 缓刑到手,专业律师为当事人争取最优判决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罪案件,委托人在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陈采芹律师的专业代理下,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获得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结伙实施职务侵占犯罪。其中两名被告人系被害单位员工,三被告人共同经营另一公司期间,利用两名被告人在被害单位的职务便利,一方面通过引导被害单位客户将货款转入共同经营的公司账户,再以客户名义向被害单位低价下单的方式,赚取产品销售差价 4573 美元;另一方面利用被害单位退款机制漏洞,在退款未退货的情况下,窃取被害单位钱款 1.2 万美元,涉案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公诉机关最初建议判处委托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后因委托人当庭认罪,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核心主张:芙蓉中山律所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多项辩护意见:一是委托人具有自首情节;二是委托人存在立功表现;三是委托人自愿认罪认罚;四是委托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作用较小,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五是委托人已主动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社会关系已修复。
二、法院审理及裁判理由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代理律师围绕辩护要点提交相关证据,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精准论证委托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三被告人职务侵占犯罪事实成立,三被告人结伙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法院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
认定委托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委托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委托人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委托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委托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无需实际入狱,只需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规定即可;(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需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其余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七个月零一天,均并处罚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依法折抵刑期,罚金按规定期限缴纳)。
陈胡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