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胡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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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生效 被告承担近百万赔偿责任

作者:陈胡月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6次举报
2026-05-28

原告委托芙蓉中山律所代理 —— 律师明确事故责任及损失构成,成功保障权利人继承权益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在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高健豪律师代理下,核心诉求获得法院全面支持。原告因亲属在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肇事方未足额赔偿相关损失,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2024 年 9 月,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原告亲属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亲属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月死亡。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亲属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对该认定不服申请复核,复核机关维持原责任认定。
  2. 交易(事故相关)事实:原告亲属受伤后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多项创伤性病症,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共计 19 万余元,其中原告自行支付 4 万余元,其余由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原告系死者的法定继承人,被告已通过他人代为支付赔偿款 3 万元,剩余损失未予赔付。
  3. 原告诉求: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 139 万余元的 70%,扣减已支付的 3 万元后,实际主张 946170.42 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因被告正在监狱服刑,依法委托监狱向其送达诉讼材料并进行书面询问,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律师提交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结论、医疗记录、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证据,明确了事故责任划分、损失构成及原告的法定继承资格。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事故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各方无相反证据推翻,故确认被告承担 70% 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证据及原告诉求,法院对各项损失逐一认定:

  1. 医疗费按原告实际自付金额认定 40135.14 元;
  2. 丧葬费按诉求标准认定 66726 元;
  3. 死亡赔偿金按 2024 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20 年为 1232580 元;
  4. 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 1788.04 元、交通费 2000 元、住宿费 1300 元,按原告诉求予以认定;
  5. 综合事故责任及损害后果,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 元。

上述各项损失合计 1394529.18 元,被告应承担 70% 即 976170.43 元,扣减已支付的 3 万元后,被告尚需赔偿 946170.42 元,原告该主张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偿交通事故损失 946170.42 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4269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陈胡月,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 8 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同时持有法律职业资格与知识产权代理双资质,系大湾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2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1442020********28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