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 23 万索赔变 2.5 万 律所代理精准抗辩降赔90%
两被告委托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代理 —— 多维研判 + 扎实举证 + 精准抗辩,高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作品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两被告在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周善勇律师的专业代理下,通过精准抗辩实现诉讼目标,原告提出的高额索赔诉求被依法大幅核减,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损失。
原告诉求明细
核心侵权索赔
合理支出诉求
附加诉求
总诉求金额
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接受两被告委托后,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多维精准抗辩策略,直击争议核心:
1、主体资格抗辩
:指出原告所获著作权许可为非专有许可,且部分主张权利的作品未取得有效授权,从程序层面质疑原告诉权基础,动摇其起诉合法性;
2、作品独创性抗辩
:全面举证涉案作品部分元素与他人在先发表作品实质性相似,不具备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同时主张被控侵权产品图案有合法来源,与涉案作品不构成近似侵权,从实体层面否定侵权成立的核心前提;
3、索赔金额抗辩
: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实际销售数量极少,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等部分费用与本案无关,且整体索赔金额远超实际损失及侵权情节对应的合理范围,请求法院依法核减不合理支出。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结合双方证据及抗辩意见作出如下认定:
原告已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许可使用合同及明确维权授权文件,认定其诉讼主体适格,律所该部分抗辩未获支持;
涉案作品整体具有一定独创性,被控侵权产品图案与涉案作品核心设计元素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且两被告存在股东、法定代表人重合的关联关系,认定构成共同侵权;
采纳律所关于 “原告索赔金额过高” 的核心抗辩,认可部分维权支出与本案无关,综合考虑作品独创性、侵权销量、主观过错程度及合理支出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大幅核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5000 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4871 元,由原告负担 2180 元,两被告连带负担 2691 元。
陈胡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