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鲁XX(患者刘XX之妻)、刘XX(之女)诉被告XX市人民医院、XX大学XX医院(青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XX医院(青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
诊疗经过:患者刘XX2024年10月30日因腹痛就诊XX市人民医院,行腹腔镜手术等治疗后病情恶化,11月18日转入XX医院(青岛),11月20日死亡。原告主张两被告诊疗过错致患者死亡,要求赔偿各项损失的48.5%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29709.09元。XX市人民医院同意48.5%责任比例,但认为原告诉求过高。
二、核心事实与责任认定
司法鉴定意见:经XX司法鉴定所鉴定,XX市人民医院对患者死亡承担48.5%过错责任,XX医院(青岛)无过错不担责,双方对此无异议。
争议焦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金额及计算标准。
三、赔偿项目认定与判决
法院对各项损失审核如下(按48.5%责任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 项目 | 原告主张 | 法院认定(调整后) | 赔偿金额 |
|---|---|---|---|
| 医疗费 | 100079.22元 | 全额支持 | 48538元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2100元 | 全额支持 | 1019元 |
| 护理费 | 10933.81元(2人) | 1人护理,5467元 | 2651元 |
| 交通费 | 1050元(50元/天) | 10元/天,210元 | 102元 |
| 营养费 | 1050元 | 无医嘱,不予支持 | 0元 |
| 死亡赔偿金 | 1376260元 | 全额支持 | 667486元 |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578920元(鲁XX) | 支持20年计算 | 280776元 |
| 丧葬费 | 47718.5元 | 全额支持 | 23143元 |
| 误工费 | 5000元 | 农民标准143元/天,3003元 | 1456元 |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100000元 | 调整为51000元 | 51000元 |
合计赔偿金额:1076171元(经济损失10251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1000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76、179、1179、1218条,《民事诉讼法》第147条。
胜诉总结:本案原告鲁XX、刘XX诉请获法院支持,XX市人民医院需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76171元。
法院认定,经司法鉴定,XX市人民医院对患者刘XX死亡承担48.5%过错责任,XX鲁医院(青岛)无责。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核心损失获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鲁XX)因肢体残疾1级证据充分亦获全额认定。虽护理费、交通费等部分项目金额调整,但精神损害抚慰金51000元独立支持。
判决要求XX市人民医院10日内支付赔偿款,逾期加倍付息。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主要由被告承担,原告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邹艳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