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艳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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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腹痛就诊导致的行腹腔镜手术病情恶化死亡的医疗纠纷赔偿案件

发布者:邹艳霞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09日 4045人看过 举报

2025-12-0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鲁XX(患者刘XX之妻)、刘XX(之女)诉被告XX市人民医院、XX大学XX医院(青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XX医院(青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

诊疗经过:患者刘XX2024年10月30日因腹痛就诊XX市人民医院,行腹腔镜手术等治疗后病情恶化,11月18日转入XX医院(青岛),11月20日死亡。原告主张两被告诊疗过错致患者死亡,要求赔偿各项损失的48.5%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29709.09元。XX市人民医院同意48.5%责任比例,但认为原告诉求过高。

二、核心事实与责任认定

  1. 司法鉴定意见:经XX司法鉴定所鉴定,XX市人民医院对患者死亡承担48.5%过错责任,XX医院(青岛)无过错不担责,双方对此无异议。

  2. 争议焦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金额及计算标准。

三、赔偿项目认定与判决

法院对各项损失审核如下(按48.5%责任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项目原告主张法院认定(调整后)赔偿金额
医疗费100079.22元全额支持48538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全额支持1019元
护理费10933.81元(2人)1人护理,5467元2651元
交通费1050元(50元/天)10元/天,210元102元
营养费1050元无医嘱,不予支持0元
死亡赔偿金1376260元全额支持667486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578920元(鲁XX)支持20年计算280776元
丧葬费47718.5元全额支持23143元
误工费5000元农民标准143元/天,3003元1456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调整为51000元51000元

合计赔偿金额:1076171元(经济损失10251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1000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76、179、1179、1218条,《民事诉讼法》第147条。


胜诉总结:本案原告鲁XX、刘XX诉请获法院支持,XX市人民医院需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76171元。

法院认定,经司法鉴定,XX市人民医院对患者刘XX死亡承担48.5%过错责任,XX鲁医院(青岛)无责。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核心损失获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鲁XX)因肢体残疾1级证据充分亦获全额认定。虽护理费、交通费等部分项目金额调整,但精神损害抚慰金51000元独立支持。

判决要求XX市人民医院10日内支付赔偿款,逾期加倍付息。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主要由被告承担,原告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邹艳霞,医疗纠纷专业团队资深律师。邹律师,具有九年临床经验,长期服务于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等多家大型综合三甲医院长年法律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0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
1370220********70 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