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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复效时,是否应当如实告知

作者:戴杰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次举报


【引言】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申请复效时,保险公司会再次进行健康询问,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我国《保险法》未作明文规定,属于实践中易产生争议的问题。

【参考案例】袁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于2016年3月15日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重疾险,保险费年缴,每年3月15日是保单缴费日,超保单缴费日60天未缴费,保单效力中止。由于袁某未按期缴费,保单效力中止,2019年6月25日袁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袁某通过登录保险公司的APP选择保单复效业务,拍摄证件及人脸头像,录入健康财务告知,然后补费银行账户,在告知事项中保险公司询问“原保单生效日起至今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手术或其他治疗?”“原保单生效日期至今是否曾有医学检查结果异常?”袁某均勾选“否”,并在投保人声明处签字,同日复效成功。2019年7月20日,被保险人袁某于家中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死亡原因栏为“纳差”。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袁某于2019年3月1日在医院接受全腹部CT平扫、颅脑CT平扫和血液检查,检查结果:脂肪肝、胆囊结石、胆囊炎、前列腺钙化、必要时建议肠道准备后CT增强检查;血液检验报告单显示多项指标明显异常,3月2日袁某复诊,诊断为症状性癫痫。双方因保险理赔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2019年3月1日袁某在医院进行了全腹部CT平扫、颅脑CT平扫和血液检查,检查结果提示袁某患有脂肪肝、胆囊结石、胆囊炎、前列腺钙化等多项指标明显异常,后又复诊,诊断为症状性癫痫。对上述事项袁某是明知的,但在申请保单复效时,其对健康告知栏中的询问事项均作出“否”的意思表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戴律师认为】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复效时,投保人是否应当有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未作明文规定,理论与判例均争议较大,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别。戴律师认为投保人申请复效,保险公司本有拒绝的权利,但如果对投保人复效的申请一概拒绝,既不利于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也使保险公司丧失收取保险费的机会,因此保险公司在进行风险评估后对满足一定条件的被保险人继续提供保险保障乃双赢之举。实践表明,被保险人发现疾病或存在患病隐患之后更愿意申请复效,故应当允许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承保条件再做评估,杜绝高风险的被保险人不正当的获得保险保障。所以,保险公司在投保人申请保单复效时要求其对被保险人的情况进行如实告知实属合理措施,法律无禁止的必要。

投保人是应当仅对合同失效期间的情况负有如实告知义务?还是对合同成立后至复效前整个期间的有关情况负如实告知义务?戴律师认为:保单承保前的情况,投保时已经如实告,复效时无再次告知的必要;保单承保后至保单失效前发生的情况属于保险公司本应当承担的风险,投保人也无需再行告知;投保人申请复效时仅需针对复效申请书中的询问内容进行告知,且告知的内容应当仅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情形。


戴杰律师,山东天孚律师事务所保险事务部主任,专业从事人身保险诉讼案件,善于有效解决各类疑难、重大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纠纷。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天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84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