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短期医疗保险的续保并不是原保险合同的简单延续,而是新保险合同的成立。在每年续保时,投保人应当再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前提是保险公司在每次续保前先进行了询问。
【参考案例】2019年12月7日,赵某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百万医疗险,保险期间1年,保险期间自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投保单健康告知栏中保险公司询问“被保险人目前或曾经未患有下列疾病或症状:血压、血糖:糖尿病、2级及以上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心血管疾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赵某选择“符合条件”。
上述保单到期后,投保人申请续保,保险公司出具百万医疗险续保保单,保险期间自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后又再次续保,保险公司继续出具续保保单,保险期间自2021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续保保单的保障内容与首份保单的内容基本一致。
2022年1月22日,赵某在住院治疗,诊断为主动脉夹层壁间血肿,支出医疗费共计245589.44元,基本医疗等报销后,个人负担144082.43元。申请理赔后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2019年3月2日赵某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及高血压3级高危住院治疗,故保险公司以其未如实告知予以拒赔。
【经法院审理】投保人赵某在2019年首次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其在投保前住院治疗的事实,属于未如实告知,但2019年保单到期后,在2020年和2021年续保时,保险公司均没有向投保人作健康询问,故对于2021年续保保单,不能认为投保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戴律师认为】
保单续保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以原合同承保条件或者以一定附加条件继续承保的行为,续保是新的投保行为和承保行为,并非是原保单的延续。譬如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连租五年,那么就是5份房屋租赁合同,而不是一份租赁合同5年租期。
既然续保保单是一份新的保险合同,那么投保人在每次续保时均应当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保评估风险并进而有权对不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拒绝承保。由于每次续保其实就是订立一份新的保险合同的过程,此时保险公司应当重新询问,投保人才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告知。
就本案而言,赵某在首次投保前曾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及高血压3级住院治疗,此情况在2019年首次投保时保险公司已经明确询问过,但赵某未如实告知,违反法律规定。但2020年续保保单、2021年续保保单,保险公司均未询问过此情况,则对于这两份续保保单,赵某没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由于赵某2022年1月22日住院治疗是发生在第二份续保保单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此案中保险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保单续保时没有重新进行健康询问,保险公司如此操作并不能简单的归结为系统疏漏,毕竟投保人在续保时操作简便能更容易使保险公司获得更多的续保保单。不过需注意的是,不少保险公司目前在新的续保保单中已经设置再次询问的流程,此时投保人应当注意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