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对公婆有赡养义务吗?
案例简介:
某地有一对老人,共生育了2个儿子,其中大儿子因为家庭矛盾,和妻子外出打工后一直没有回家,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老人在家患病,二儿子前后共花费了3万元的医疗费用,在外的大儿子没有分担,于是两位老人将大儿子和儿媳妇告上法庭,要求大儿子和儿媳妇每年支付赡养费。
律师分析:
两个老人年老体弱,丧失了劳动能力,要求大儿子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儿媳和两位老人,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作为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故两位老人向儿媳追索赡养费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明文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里的协助义务,不是直接的赡养义务,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是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的赡养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