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的房子,在离婚后双方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78 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并支付首付款、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即便在婚后双方共同还了一部分贷款,也认定该按揭房屋属于一 方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人此时只需要对夫妻另一方进行按揭贷款的补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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