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子女,能撤销赠与吗?
案情简介:
某地,有一对夫妻,婚后育有一子,结婚九年后,因感情不和,在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并没有分割房产,而是书面约定等到房贷还完后,房子所有权归儿子所有,但是女方在离婚三年后反悔,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三年前对儿子的房屋赠与,理由是合同法规定还没有过户的房屋赠与可以撤销,男方则反驳正是因为女方同意将房屋赠与儿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了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法院不应支持女方反悔。
律师分析:
本案的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儿子,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以在实际赠出前,反悔撤销赠与,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其他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如果允许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中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这种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想撤销赠与时,也应双方协商一致,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