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子加名,离婚时怎么分?
案情简介:
某地,有一对夫妻,感情不好,婚后第四年,女方去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没多久,女方又开始闹着老公,要求老公给他的婚前房屋加名,为了稳住老婆孩子和完整的家,男方只好照办,去房产局办了在房产证上给老婆加名的手续,加名后又过了三年,女方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把孩子判给男方,房屋的一半判给自己。男方认为该房屋是其个人的婚前财产与女方无关。
律师分析:
该房屋虽然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将该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并进行了登记,该房屋产权性质,已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不宜简单的进行均等分割,应根据夫妻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或夫妻现实经济状况等情况来进行合理的分割。本案中该房屋原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男方承担着儿子的抚养责任,在分割时可以考虑,多分得该房屋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