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分手时彩礼需要返还多少呢?
案情简介:
某地,有一对男女,经人介绍认识后谈恋爱,男方按照农村习俗,通过媒人给付女方彩礼8万元,之后又花费了1万多元为女方购买了金银首饰物品,双方办了婚礼后同居,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居不到半年后,女方无故离家出走,男方人财两空后,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认为彩礼和金银首饰都属于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不需要返还,而男方则认为彩礼和金银首饰都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予以全部返还。
律师观点: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一方向另一方送交的财物,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结婚目的未达成的,女方应当返还彩礼,关于男方为女方购买的金银首饰,属于自愿赠与行为,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鉴于男女双方,已经同居,但是因同居时间较短。律师认为男方给付的彩礼8万元应当返还一部分,对于购买的金银首饰不需要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