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载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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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行使知情权时,能否要求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

发布者:彭载南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06日 4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股东行使知情权时,能否要求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

【案情简介】

  原告莫某系安化某公司的股东,莫某于202111月起诉安化某公司要求该公司提供2018-2021年度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供证查阅和复制。安化某公司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件。经了解,安化某公司于2019年度停止营业并办理了税务注销登记。

【裁判结果】

  安化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莫某提供20182019年度的会计账簿供查阅;驳回莫某其它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原始凭证,因此原告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彭载南律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硕士,现执业于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执业时间4年。执业期间先后担任长沙富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3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