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载南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3日 4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1年01月14日赵某向彭某采购小米椒一批,总价款10.8元,赵某于当日支付货款7万元,剩余3.8万元赵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彭某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之后,彭某多次向赵某催要前述货款,赵某一再拖延,迟迟不付款。彭某找到本律师代理该案。
【案件点评】
生活中,很多人经常会遇到对方欠钱不还的情况。起诉又担心对方转移财产。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接受委托后,经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决定在起诉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最终法院裁定查封赵某名下汽车。
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呢?我们可以了解一下法律怎么规定的。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