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载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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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诉某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案

发布者:彭载南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9日 18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6日,熊某入职某某公司,担任天猫运营主管,双方约定熊某的底薪为8000元/月。入职后,熊某一直兢兢业业工作。截至2018年2月24日,某某公司一直未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熊某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熊某购买社会保险,故熊某于2018年2月28办理完成工作交接后自行离职。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某某公司是否应向熊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某某公司一直未与熊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按前述规定向熊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二、熊某可否向某某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某某公司未依法为熊某缴纳社会保险,熊某可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出现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欲离职的,建议提前准备相应证据。如通过EMS形式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之类的文件,以便后期申请仲裁时作为证据使用。


   

彭载南律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硕士,现执业于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执业时间4年。执业期间先后担任长沙富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3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