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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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记录被拒,法院:过程性信息可以不公开——李丹律师代理区政府驳回原告诉请

发布者:李丹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1日 18人看过 举报

2026-08-11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记录被拒,法院:过程性信息可以不公开——李丹律师代理区政府驳回原告诉请

某片区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一名居民向区政府申请公开十几项信息: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听证笔录、征求意见修改记录、拨付补偿费用公布情况……其中还包括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记录。区政府逐项检索后作出答复:能公开的依法公开,查无此件的如实告知,属于过程性信息的常务会议讨论记录不予公开。居民不服,起诉要求撤销答复并重新公开。

承办律师代理区政府出庭,将答复的合法性拆成三层论证:

已公开的部分——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及公告等均依申请公开,履职到位;

不存在的部分——经检索查找确认不存在的信息,依法如实告知,符合规定;

不予公开的部分——常务会议讨论记录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

法院采纳承办律师意见,认定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便原告指出的个别告知瑕疵,法院也认为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撤销答复没有实际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行政机关出庭的“高频考场”。本案的启示:答复合法性的根基在于”逐项回应、于法有据”——公开、告知、不予公开各归其位,过程性信息的边界清晰,答复就经得起司法审查。

李丹,女,农工民主党员,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学历,昆明理工大学金融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06
  • 擅长领域:行政、保险理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
1500120********06 行政、保险理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