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记录被拒,法院:过程性信息可以不公开——李丹律师代理区政府驳回原告诉请
某片区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一名居民向区政府申请公开十几项信息: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听证笔录、征求意见修改记录、拨付补偿费用公布情况……其中还包括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记录。区政府逐项检索后作出答复:能公开的依法公开,查无此件的如实告知,属于过程性信息的常务会议讨论记录不予公开。居民不服,起诉要求撤销答复并重新公开。
承办律师代理区政府出庭,将答复的合法性拆成三层论证:
已公开的部分——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及公告等均依申请公开,履职到位;
不存在的部分——经检索查找确认不存在的信息,依法如实告知,符合规定;
不予公开的部分——常务会议讨论记录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
法院采纳承办律师意见,认定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便原告指出的个别告知瑕疵,法院也认为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撤销答复没有实际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行政机关出庭的“高频考场”。本案的启示:答复合法性的根基在于”逐项回应、于法有据”——公开、告知、不予公开各归其位,过程性信息的边界清晰,答复就经得起司法审查。
李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