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围绕超标面积认定、超标款收取及央产房上市审批产生的争议,应依政策渠道处理
当事人虽以继承房屋后要求单位协助录入住房信息、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或过户审批为由起诉,但争议实质涉及房屋是否超标、超标如何处理、超标款应由谁收取以及相关政策如何执行的,法院认为该类争议属于央产房政策适用和执行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
2.以单位未协助办理央产房继承手续为由主张侵权损失,须先具备民事可诉性及侵权事实基础
央产房继承中,若争议本质属于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及央产房管理政策执行问题,当事人主张单位不协助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并据此索赔供暖费等损失,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同时,主张侵权责任的一方还应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法定侵权行为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