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股票、新三板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场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规定于《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实践中的处理办法:1、征求当事人意见,在公司运营情况一般时,提出同意按实际出资额作为折价的参考依据。2、当事人一方有近期的公司评估报告的,可以作为股权折价的参考。3、以双方未能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或以公司有其他股东为由,在案件 中不予处理。
三、合伙份额规定于《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四条,处理方式基本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四、独资企业股权规定于《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五条,没有其他股东,通过“竞价”,较好处理。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