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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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缺席是否适用小额诉讼?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9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9次举报
2026-07-19

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案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缺席判决

讼程序进行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一般条件进行了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据此,被告缺席,并不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排除性条件,如果根据在案证据即可判定案件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等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是,需注意的是,在被告缺席情况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会涉及缺席判决问题。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