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仅保护人类通过智力活动创作形成的成果,AI工具本身的自动生成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如果使用者使用AI临摹他人画作时,仅输入原画作作为唯一生成指令,未进行任何参数调整、内容修改或创意安排,最终生成的内容与原画作高度近似,仅存在分辨率、格式等非实质性差异,那么该生成内容本质上是对原画作的复制件,没有体现使用者的独创性智力贡献,因此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擅自商用还会构成对原作者的侵权。如果使用者在使用AI临摹的过程中,针对生成内容进行了多轮的个性化调整,比如修改构图比例、替换核心元素、调整色彩风格、增加原创内容等,最终生成的内容与原画作相比具有了可识别的显著差异性,且这一差异性是使用者主动选择、设计、调整的结果,体现了使用者的审美判断与创意安排,那么该生成内容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类衍生作品的著作权行使需要受到原作品著作权的限制,使用者若要将该生成内容用于商用,依然需要获得原画作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否则依然会构成侵权。相关规则的法理基础是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件要求,只有体现了人类个性化智力创造的成果,才符合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初衷。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