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举证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被告抗辩转账属于赠与的,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已经就案涉款项达成了赠与的合意,也就是出借人曾经明确作出过“这笔钱不用你还了”“这笔钱是我送给你的”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且借款人已经接受该赠与。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能够证明赠与关系成立的证据包括:出借人明确作出赠与意思表示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转账时备注了“赠与”“礼物”等信息,转账金额属于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数字(比如520元、1314元、999元等)且转账时间发生在情人节、对方生日等特殊节点,或者双方属于父母子女、亲密恋人等特殊身份关系,结合当地习俗和款项金额大小可以推定属于赠与的情形。如果被告无法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赠与合意,仅口头主张案涉款项是赠与,法院通常不会采信其抗辩主张。此处的法理基础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赠与属于独立于借贷的法律关系,被告作为赠与关系的主张方,自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否则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