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并不只有书面借条,只要能够反映双方就案涉款项达成借款共识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使用。常见的有效证据包括:
一是双方的即时通讯聊天记录,比如微信、支付宝、短信聊天记录中,对方曾明确提及“我最近手头紧能不能借我XX钱”“这笔钱我下个月发工资就还你”等表述,或者出借人发送催款信息后,对方未否认借款事实,仅表示“再宽限我一段时间”“等我收到工程款就给你”的回应内容,都可以作为借贷合意的佐证;
二是双方的通话录音或者面对面沟通的录音,只要录音内容清晰可辨认,能够体现双方的身份、借款的金额、交付时间、约定的还款时间等核心要素,且录音获取方式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三是证人证言,如果借款协商或者交付时有其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该证人出具的证言也可以起到辅助证明作用;
四是后续的还款记录,如果借款人曾经归还过部分本金或者利息,相应的转账记录、备注信息也可以反向印证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五是双方的交易习惯,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此前存在多笔无借条的民间借贷交易,且此前的交易均正常履行,法院也可以结合过往交易习惯认定案涉转账的性质。 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类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从法理层面来看,民事诉讼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只要出借人提交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让法官相信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概率远高于不存在的概率,就可以据此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