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成立;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成立。
(2)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特定无效情形外,一般认定为有效。
张国贵律师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成立;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成立。
(2)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特定无效情形外,一般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