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定条件即视为合同内容,未写入也可要求兑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始终处于绝对的信息弱势地位,对房屋的位置、户型、面积、配套等所有信息的了解,几乎全部来源于开发商的宣传和介绍,消费者正是基于对开发商宣传内容的信任才愿意支付对应的购房款。如果允许开发商用夸张的虚假宣传吸引消费者买房,转头又以"没写进合同"为由不认账,本质上就是合法的欺诈,严重违背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当然,也不是所有的"赠送面积"宣传都能被视为合同内容,核心的区分标准是宣传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如果开发商只是说"赠送超大面积""超高得房率"这种模糊的、夸张的宣传话术,属于正常的商业营销广告,不会被视为要约。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