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仍然享有完整的上诉权。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不能因为被告人选择了认罪认罚这一程序就被限制或剥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一种程序选择机制,被告人通过自愿认罪认罚来换取程序上的从简和实体上的从宽,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放弃了包括上诉权在内的基本诉讼权利。如果因为被告人上诉就对其加重处罚,实际上就是对上诉权的变相剥夺,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