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认定为“借款:转账时双方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如留有借条、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及“借”与“还”),或转账用于对方个人重大事务且无赠与意图。
分手后,出借方可要求全额返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二种情况认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情形:大额转账发生在谈婚论嫁阶段,或转账时隐含对缔结婚姻的期待,且无明确借贷合意。
若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目的落空,出资方通常有权要求全额或按比例返还(扣除共同生活合理开销)。
第三种情况认定为“一般性赠与”
情形:转账金额虽大,但属于维系恋爱关系的自愿性支出,或属于“特殊金额”的叠加,且无结婚目的或借贷合意。
赠与行为已完成,分手后一般不予返还。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