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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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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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拘执罪的主体和条件?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次举报


从《解释》第一条可知,犯罪主体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个人或单位。条件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对于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另外,《解释》还规定了案外人也属于构成拒执罪的共犯。司法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通过和案外人恶意串通,协助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为了打击上述行为,两高在《解释》第八条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执罪的共犯论处。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