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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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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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的资本充足担保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次举报


 新《公司法》实施以前,要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主要引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现,新《公司法》第五十条已然明确规定了发起人连带责任问题。

     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该五十条的规定系对《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重申与完善,再次强调仅在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未按照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发起人之间才承担连带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