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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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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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内容和制定原则?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次举报


公司法》第八十八规定条共计两款,第一款讲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其基调系补充责任。第二款讲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其基调系连带责任。

      第一款系新增内容,在旧《公司法》中并未就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规定,为了响应实务问题,新《公司法》在吸收《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基础上,明确了出让人补充责任的问题。

      第二款系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时,转让人与恶意受让人在出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源自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可以看出,《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二款对于转让人的责任问题有轻重之分,就转让人的补充责任而言,有观点认为可参照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的理论,比如李建伟老师在《公司法评注》中提到:

      “债务转移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原债务人方免责,未届期出资义务虽未到期,然其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债务移转。由于针对此类股权转让法律并未规定需经公司同意的程序,现实中也几乎不可能存在公司同意转让人(原债务人)脱离债务的可能。因而基于债务加入规则,受让人、转让人作为新老债务人,理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而,此处规定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即受让人、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